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察机关,实现了国家监察权的统合,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也将有效解决我国以往监察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国家监察权在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使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便是要想保障国家监察权权威,确保长久有效发挥监察作用,国家监察权的规范运行便成为必然。而要想让国家监察权可以规范运行,那么加强对国家监察权的法律监督便是题中应有之义。本文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国家监察权、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涵义以及目前我国对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国家监察权的涵义和产生背景、对国家监察权的性质进行了定性,其次就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涵义作出了解释,并且分析了当前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所制定的制度。第二部分分析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控权理论的发展以及其作为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的可行性,第二则是权力制衡理论的涵义,并且以权力制衡理论去阐述国家监察权应该与其他权力实现合理的配置,从而保持权力的平衡,以更好的发挥国家监察权的效能。第三部分主要是从国家监察权的相关制度出发,从国家监察权的自身特性和其监察对象人权保障的要求两个方面来论证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首先阐述了监察对象的双重身份,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理应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但在接受监督的过程中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享有合法的权利救济。其次陈述了国家监察权在统合后不同于原行政监察权,其权力集中且难以制衡,这些特性要求对国家监察权进行监督。第四部分梳理分析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面临的困境。既介绍了原有监督体系的改变,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体制中,人大以及检察机关为专门监督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形成了人大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新体制,人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均成为专门监督机关,这便突破了原有的监督体系。也介绍了目前对国家监察权监督的机制建构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合署办公易导致权力混同、自我监督存在悖论、国家监察权侵权较难救济、采取留置等监察措施的限制规定并不明确四个方面。第五部分也便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依据当前的问题提出了对国家监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完善方面的建议,主要通过强化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加强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同时提出了明确国家监察权的国家赔偿机制,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与救济,也可以更新现行的监督体系,最重要的便是可以加强对于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既要规范国家监察权的运行,也要遵守宪法规定保障国家监察权的独立,从而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