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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中国经历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近年来,面对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土地供应日益紧张,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将大量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低廉的征地补偿和一贯的“克扣”伎俩,使得农民利益严重受损,直接结果就是大量的集体土地“非法”流转,“小产权房”、“以租代征”等现象层出不穷,集体土地“隐形”入市,流转无序,极大地破坏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了稳定土地市场,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契机,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协调互动,推进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在全国很多地方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范,使流转工作有序、稳步进行。本文对各试点地区制定的规范文件进行研究和分析,初步构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框架并且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为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提供参考。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包括本文第一章、第二章;笔者首先从土地制度的发展入手,分析我国建设用地的现状,提炼出现行建设用地制度的缺陷,认为应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行建设用地的协调发展;紧接着探究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属性、经济属性等,得出集体建设用地必然流转的结论,并且从我国的立法、政策、现实来看,流转的时机也已成熟。第二大部分主要探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体的制度构建,笔者以各地制定的流转规范为基础,认为集体土地应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从而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条件、范围、程序等,以及需要配套构建的土地价格评估制度、价格管理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以期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有深入认识。第三大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些许立法建议,认为首先应当消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壁垒,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法可依;其次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的流转工作进行引导和规范,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更为科学、有效、公正地进行,更有利于实现农民集体合法的土地权益,也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