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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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开始论述,附随义务萌芽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它授予审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的义务,是善意和补充的义务;其后德国的判例和学说发展了附随义务理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案例,最终附随义务理论形成于德国并被各国接受。虽然附随义务理论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但是有一些理论问题尚有争议,本文着重探讨了若干争议点:学术界至今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本文首先分析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界定,指出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和强制性,其上位法源是诚信原则。接着笔者比较了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讨论了附随义务的具体类型,它的具体类型一般包括注意义务、协助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但具体情况下附随义务的界定还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同时需要结合一定的原则进行指导。本文接着分析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违反缔约合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结束后的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可以统一在合同责任之下。另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违反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但是在违反附随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该赋予相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本文研究了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指出若干不足之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方面应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的做法),适当运用判例,指导下级法院;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快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合同附随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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