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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这种主体间具有亲缘关系的纠纷解决更需要、更适合采用非对抗性的调解机制,从而避免激化家庭矛盾,最大限度地修补家庭关系和妥善化解家庭纷争,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家事调解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不断完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开始探索建立化解家事纠纷的调解前置程序。试点工作发现,法院缺乏启动调解程序的职权,导致立案庭法官、家事调解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引导当事人参加调解,在解纷效率与司法资源占用之间形成张力。对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实行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赋予法院对部分家事案件启动家事调解程序的职权。然而,实践表明,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仍然存在待完善之处,在程序启动方式、适用范围、家事调解员培育和调解协议审查程序方面值得反思。家事调解前置程序具有强制性,通过案例分析、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分析并采纳家事调解优先论、强制调解适度论和家事调解协议实质审查论,考察域外家事调解前置程序强制性特点,建议以统一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运行流程为核心,从程序启动、适用案件范围的界定、调解主体的法律专业化提升和调解协议的效力方面,完善我国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由于家事调解不公开的特殊性,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以及调解成果无法从公开渠道完整获知、搜集,所以本文分析的案例是作者实习和课题调研整理所得,难以全面覆盖家事案件与各法院试点情况,实践中仍有进一步拓展探讨空间。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现存问题的案例分析。本文以2018年该程序试点改革以来的实务运行为分析对象,总结发现存在程序启动强制性不足、案件范围不明确、家事调解员专业性薄弱和调解协议审查程序规范性不强的问题。第二章,厘清家事强制调解前置涵义,系统分析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的强制性特点与限度。深入理论研究,为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的体系化构建提供理论依据与支撑。第三章,分析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加州各具特色的家事调解制度,总结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反思我国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的优化路径,认为我国应当制定程序保障措施、明确强制调解案件范围、家事调解员法律专业化发展、实质审查调解协议。第四章,面对我国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现存问题及实践状况,建议统一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运行流程,强制启动家事调解前置程序,界定家事强制调解前置案件范围,提升家事调解员法律专业化水平,并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进行实质化审查,从而系统性地构建家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为家事审判实务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