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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小仅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邵分,而且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目前学界大多数学者将行政不作为等同于违法行政不作为。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并非都是违法行政不作为,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入发展,合法行政不作为将会大量出现。行政不作为从其性质上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笔者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论分析,力图从性质上界定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及其分类,为合法行政不作为的存在提供理论依据,并为违法行政不作为中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行政不作为的理论分析。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认知过程,其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积极给付行政时期。其次,分析了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现状。在对目前学界关于行政不作为研究所形成的五种代表性观点的具体理论分析后,笔者在肯定研究成果的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对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三组概念层层辨析,笔者指出行政不作为从性质上应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并分别给出了定义。 第二章,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法行政不作为存在的理论依据、重大意义及发展趋势,指出随着我国行政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有限政府的建立,合法行政不作为也会大量出现。第二部分,先论述了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有四:强制性、明确性的行政作为义务是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的前提要件;主体要件,即主体为行政主体;主观要件,即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素和时限要素。四个要素中缺少任一要素都将难以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随后笔者又分析了违法行政不作为的特殊类型,并指出其危害性,认为应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三章,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违法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本着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补救,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本文从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赔偿三个方面探讨了对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机制,并重点论述了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从诉讼救济的角度出发,就违法行政不作为案件从起诉要件、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