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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刑事法律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其焦点由不法行为转向具有危险性的个人,这就引向了预防性羁押。预防性羁押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广泛存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预防性羁押概念,但是不论从最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都可以看出立法在借鉴西方的预防性羁押,实践中也存在该制度。本文试图对预防性羁押进行系统研究,采用逻辑分析、比较等方法,对预防性羁押的概念、特性和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探究的基础上,详细介绍美国预防性羁押及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揭示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借鉴和完善我国预防性羁押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预防性羁押的概述,对预防性羁押的制度研究首先从其概念入手,通过查阅国外的原文著作、论文及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论著,笔者将预防性羁押定义为: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为了防止其危害社会而将其羁押,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设计的审前羁押。在此基础上,文章开始对预防性羁押进行内部的解析,包括对预防性羁押的特性和预防性羁押的性质展开分析,总结出预防性羁押的特性表现为预防和控制未来发生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预防性羁押不具有惩罚性,惩罚是建立在判罪的基础上,属于程序上的强制方法,只适用于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的人,以防止嫌疑人危害社会为目的。第二部分,预防性羁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首先详细地分析无罪推定、人身自由和正当程序原则对预防性羁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构成的争议,并提出预防性羁押存在的支持性因素,即基于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之目的和犯罪控制,从而论证预防性羁押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对预防性羁押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之后,本文在第三部分具体介绍美国的预防性羁押制度,分为四个小部分:预防性羁押的实体部分,预防性羁押的程序内容——主要依据1984年保释改革法,预防性羁押与证据规则和预防性羁押的其他支持性因素。在实体内容上重点论述保释法与预防性羁押、民事收监的预防性羁押和对恐怖嫌疑犯的行政性羁押,程序方面侧重于犯罪类型、听审程序、形式要件、被羁押者享有的权利和羁押决定的救济性程序。第四部分,预防性羁押的限制性适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分析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预防性羁押在我国的适用建议,坚持预防性羁押应当被严格限制并且只能作为一项例外的措施被设置,并在立法上明确预防性羁押,程序上严格控制,救济措施加以完备,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预防性羁押,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之间获得平衡。最后,预防性羁押这是在权衡保障嫌疑人人权与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之后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