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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是指在民事审前程序中,在法官的引导下,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焦点问题进行自行整理,自行锁定的程序。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它能促进审理集中化,提高庭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第二,它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利益,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的民事诉讼领域,都对争点整理程序有着较为成熟的规定,虽然立法和实践中各有不同,但却包含着相同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立法上相应规定不到位,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证据交换无程序规制、法院的职权偏大、裁判突袭现象严重以及被告不答辩现象经常出现等等。如此种种问题导致我国审前程序不能有效发挥争点整理的功能,进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问题也大打折扣。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正当化机制的研究,深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理论的研究,积极推动处分主义、辩论主义、集中审理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也能够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指导方向,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操作方式。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争点整理程序的研究视角不同,对其所下的定义也不一。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在此对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其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争点整理程序,是指在审前程序中,在法官的引导下,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焦点问题进行自行整理,自行锁定的程序。争点整理的内容包括事实争点、证据争点和法律争点。正是由于促进审理集中化、防止诉讼突袭和优化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需要,才有必要建立争点整理程序。每一个程序的建立都要有其理论基础,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正是这三个方面的作用,争点整理程序才能有效运行,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司法公正,又能促进集中审理。第二部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域外考察。通过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等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比较研究,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两大法系的不同点表现为:法官在争点整理程序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相同点表现为:从宏观角度看,虽然两大法系面临的具体问题有别,但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均肯定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重要性。从微观角度看,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都既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又尊重法官的程序管理权。从实际运作效果看,为了使争点整理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两大法系国家都在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中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配套程序。从两大法系的异同中掌握了民事审前整理程序的运行的基本脉络,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提供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在我国的立法、实践现状及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进行描述,进一步分析我国在民事审前整理程序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以便对症下药,设计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我国争点整理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证据交换无程序限制,争点整理中法院的职权过大,裁判突袭现象严重和争点整理功能受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理论指导和法律规定的缺失,集中审理原则为指导的缺乏,“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泛滥,诉讼模式转换的不彻底。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设想。主体方面:应以当事人为主导,法官发挥其程序管理权,律师在争点整理程序中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主体。适用范围:争点整理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大、分歧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争议不大的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方式有:会议型争点整理方式、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和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对于争点整理程序的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况:进入正式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审前判决;当事人和解。争点整理程序的拘束力:争点整理程序对当事人和法官都有拘束力并具有反面拘束力。为充分发挥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