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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两种形态关系到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定,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认定,关系到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直接影响着对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影响着案件侦破质量和司法的公正裁决,但是在如何认定既遂或未遂的问题上学术界尚未形成共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历来也是学者讨论的热点,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同时也为了实现法治社会,遏制盗窃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该项法案对于研究盗窃犯是否既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以上因素,本文将对盗窃犯既遂和未遂进行简要的分析。本文在研究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认定问题上,分析课题有关的学说,包括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探讨每个学说的利弊,引入笔者亲身参与办案的案例为观测目标,包括在管控空间盗窃、盗窃虚拟财产、盗窃机动车、扒窃四个典型案例,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分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通过研究表明,失控加控制学说在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最具合理性。失控加控制学说与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及刑法中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规定相吻合,正确的反映了盗窃罪的构成理论,能够深刻的解释盗窃罪的法律特征。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有关研究课题的研究背景、国内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明确了研究的方法,同时指出了研究此课题的难点。第二部分,阐述盗窃罪的法律定义和法律现状,提出争议问题,以四个真实的案例为背景,其中三个案例为笔者亲身参与办案,探讨有关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同时指出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介绍盗窃罪既遂未遂的主要学说以及对学说做出相应的评析,最后对上文的典型案例中引发的争议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的观点即结论,深入分析和论证笔者所支持的观点即结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