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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排除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由于各国自身条件的不同,各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研究对象,对中国、法国、德国三国进行比较研究,从分析该三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入手,比较评析其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些立法建议,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类型,其次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最后介绍了其重要意义,从总体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为后面三个部分作铺垫。第二部分:中国与法国、中国与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比较。本部分阐述了我国与法国、我国与德国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三部分: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行立法存在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不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不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不完善,方式不具体,程序缺失的问题,导致操作性不强,不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设立的初衷,无法真正实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自由和私法自治。第四部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对策。通过第二部分的比较得出我国与法国、我国与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异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一些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从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及方式、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公证制度、夫妻约定财产的变更及撤销的条件、设立债务清偿制度五个方而分别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