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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始于美国,之后又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短短40年里发展迅猛,经过世界各国几十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它是20世纪70年代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业已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规模也逐渐扩大,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压力增大,由此引发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程度加重,资金供需矛盾凸显,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使住房抵押贷款一、二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宛如一台水泵,将二级市场中的闲置资金以中介机构为引擎源源不断地注入一级市场的住房业。正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解决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短存长贷”的流动性不足的困境,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风险,故而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青睐。MBS的诞生与70年代美国储贷危机有直接关系。当时美国面临严重的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加剧。为了抑制通货膨胀,1969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不得不采取高利率政策,而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受到《Q条例》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使得实行短存长贷、浮动利率存款固定利率贷款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面临日益严重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问题,存款利率高于贷款利率,银行竞争力下降,经营状况恶化。为了摆脱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以免引发更大的信用危机,一方面,金融机构不得不出售一部分债权,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另一方面则尽力寻求新的金融工具。MBS便由此正式诞生。在美国,推动MBS迅速发展的是政府。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搞活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先后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FNMA)、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简称FHLMC)以及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GNMA),这三家机构向银行和储贷机构大量购买住房贷款。20世纪80年代,这三家机构对自己所拥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由于政府为这三家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提供了完全的政府信用,提高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使得MBS在美国得以迅速地发展。德国推行MBS的早期目的是银行为了拓宽资金来源和增强资本充足率。德国MBS发展比较平稳,这与其国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德国采用住房储蓄型金融运作模式,这使得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比较稳定,加上对住房贷款实行低存低贷政策,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需求量较小。在澳大利亚,MBS是各商业银行为了解决贷款期限不匹配和资产流动性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商业银行通过出售贷款,既解决了贷款期限不匹配和资产流动性问题,又可获得中间收入,所以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开展MBS的积极性很高。然而,在住房抵押贷款刚刚起步且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确实可以解决房地产市场消费的“瓶颈”,但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发放到一定规模时,银行便不能无节制地继续发放贷款,这是由银行自身的存贷结构决定的。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存款,且大多数是居民储蓄,以中短期为主,而对于银行而言,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较存款而言,期限过长,显然商业银行存在着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协调的矛盾。过多抵押贷款的发放使得银行面临的“短存长贷”的问题更加突出,银行随时都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危机。从长期来讲,银行不可能为市场提供过多的抵押贷款。为解决“短存长贷”的问题,缓解流动性不足的危机,银行势必要寻找一条新的出路,而MBS就是最好的出路。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已相当成熟,而我国限于法律、市场等方面条件的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研究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借鉴意义。本文在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法和博弈论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历程和特点入手,详细剖析了美国的表外模式、德国的表内模式和澳大利亚的准表外模式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并从各个模式中总结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具体的运作模式,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运作流程、特设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设计,最终提出在证券化初级阶段,我国可以先采用不设立独立的特殊机构,由政府支持商业银行成立由商业银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来充当特殊目的机构的准表外信托模式。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1.针对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结合了对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三国MBS模式的分析,独创性地提出了以准表外信托模式作为我国现阶段MBS运作模式。2.利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论方法对我国MBS模式的具体选择进行了动态分析,实现了分析方法的创新。不足之处:本文对我国MBS在当前以及在长期内的模式选择进行了尝试性分析,没有实践基础。由于我国MBS开展时间不长,相关的经验数据积累比较匮乏,没有进行计量统计分析;同时,鉴于作者的研究水平的局限性,一些问题尚为涉及。如:我国MBS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建立准表外信托型SPV应具体要突破哪些法律、会计和税法的障碍,我国发展MBS面临的有利条件及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