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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可归纳为三类:司法机关监督制、专门机关监督制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模式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虽然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有其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例如: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健全、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致使公民的宪法权益难以实现。因此,选择与我国国情及其宪法体制相适应的宪法监督模式,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关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但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建立大区域的宪法法院,两者共同专门的行使宪法监督职能。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共同监督法律规范的违宪事项。本文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现状着手,在域外宪法监督模式的启示下,将从以下五个部分研究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选题目的,厘清了需要研究的三个主要问题,及其目前国内对于焦点问题的相关研究,及其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明晰了宪法监督的相关概念,指出宪法监督属于"群概念",将宪法监督分为广义的宪法监督与狭义的宪法监督。此外,指出了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在制度层面及其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在我国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缺乏宪法监督相关的法制度及其程序规定。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外的宪法监督制度设计模式,评析了国外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机制,并阐述了其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若干启示,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第四部分分析了宪法监督委员会与宪法法院共同监督模式可行性,指出了这一宪法监督模式的优劣势,详细阐述了宪法监督操作性问题及其实践中应当处理的其他相关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国内学者提出的宪法监督模式进行归类分析,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模式,具体方案设计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平级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建立大区域的宪法法院,两者分工协作,共同承担宪法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