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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借名买房案件频发,尤其是伴随房地产经济的兴起,借名买房案件逐步引起各地司法机关的重视,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合同,但由于订立借名买房合同的目的具有多样化特征,可能存在不正当性,并且借名买房行为在《物权法》的视野下出现了“名”与“实”不相符合的状态,有悖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不被法律所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北京、江苏、广东等地市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传达等形式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了判决标准,然而涉及到的问题相对有限,再加上各地标准不同,导致在司法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效果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查阅大量案件探索司法判决的内在规律,并结合学界观点对借名买房问题作出类型化梳理,以期对此问题作出归纳指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借名买房的基本情况作出简要介绍,主要通过对借名买房的实践需求分析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规避国家政策、享受红利、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以及其他原因等;其次介绍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一是因购房行为在出名人与卖房人之间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其二是因借名合同在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形成的内部法律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权利义务;再次,认定借名买房的性质应当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主要介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状况,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引入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后三个章节便围绕在实践中发现的有关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房屋权属、借名人的法律救济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三个问题展开论述。第三章探讨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和判定依据。本章节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上的规定对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作出梳理,例如,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存在至少需要双方合意、实际出资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这三个方面的证据;其次从《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角度对合同效力作出讨论;再次分析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最后根据借名买房的类型对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不当之处作出评价。第四章讨论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理论和实践中“物权说”和“债权说”的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厘清房屋物权判决的基本思路,认为“债权说”更加合理。当借名买房涉及第三人时,应当首先明确出名人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若出名人实为有权处分,则第三人权益可以保障,除非第三人与出名人“恶意串通”。若房屋尚未转移给借名人时有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向出名人主张房屋权利,此时法律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而非借名人。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出名人的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阻止出名人向借名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第五章探讨的内容是当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借名人的法律救济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问题,对于明确当事人责任具有指引作用。本章节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从立法层面明确借名人有请求出名人继续履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三种救济方式,二是重点对房屋的增值利益分配作出讨论,当事人能否取得房屋增值利益以及分配的份额,应当以借名买房案件中房屋权属的最终判决为前提,并依照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