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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于占有辅助这一明确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之中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溯源、比较分析与制度评价,考察了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功能与缺陷,以及它与类似法律制度的关系,并思考这一制度在占有体系中地位。通过这些分析与考察,笔者认为:首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占有辅助制度起源于德国民法典,但是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却是自古有之,而且在历史的考察中可以搜寻到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其次,不同立法模式对于占有辅助制度之规定与否,与他们对于占有的“构成要件”的不同见解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关系,而其中的关键的因素在于如何看待占有的“心素”,特别是在消极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由于占有“心素”的存在而将持有与占有相区别,而在这些立法里,占有辅助关系就是一种持有而无须再为特别规范;第三,尽管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这种法律关系的规范途径并不相同,有的在其法典中确立了占有辅助制度(文中将这种模式概称为积极主义),有的则没有具体的占有辅助制度(文中称为消极主义),但是他们却都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关系的规制,而且能达到其最终目的;第四,通过对于不同立法(主要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对于占有辅助关系的规范模式的比较,笔者发现其实二者关于占有“心素”的差异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德国法的占有体系里无法回避占有的“心素”这个问题,特别是其在规定继受罗马法而来“取得时效”和“先占”等制度时,而法国民法在实务中也是不断将“心素”这个要件客观化;第五,即使是在德国,尽管其民法典有关于占有辅助的具体规定,但是许多具体的规范也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发展成熟,其中一些至今还有争议;最后,笔者结合我国刚刚制定的《物权法》,分析了我国占有体系的情况和相关的学理背景,并回答了在我国需不需要规定占有辅助制度。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占有辅助的渊源。本章主要是关于占有辅助的基本理论以及对其历史渊源的考察,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打下基础。第二章——现代民法的规范模式及其评价。本章承接前一章对于的历史考察,而主要关注了现代各不同民法典对于占有辅助关系的不同规范模式,笔者将其分为两类并比较了各自的优劣。第三章——占有辅助的制度构架。本章主要分析了占有辅助的法律关系以及它与占有媒介关系的区别。第四章——占有辅助制度产生的原因及思考。本章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讨论占有辅助制度的规定与不同立法规范模式对于占有构成要件的理解的关系,以及占有辅助制度在占有体系的地位。第五章——我国民法是否应当采纳占有辅助制度。本章讨论我国立法应该作何选择,以我国的《物权法》和主要学说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讨论在我国规定占有辅助制度的必要性,并反思了我国的占有理论和《物权法》占有体系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