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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恶意之不同情况,对善意交易人的利益做出保护,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了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与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被各国普遍采用。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形态之一,对于保障债权的圆满实现、推动资金的顺畅流通以及抵押人能够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有重大意义。实务中由于动产占有人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善意的抵押权人因对物权公示方式的信赖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状况下抵押权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在实务审判中存在疑难,在理论界也颇具分歧。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肯定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及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仅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仅对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和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作出规定,但未对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作出规定。因此对抵押权善意取得进行研究和完善十分必要。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对抵押权善意取得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通过阐述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内涵、各国法律规定、设立意义,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善意取得在抵押权上之适用的讨论。主要从抵押权的基本内涵、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理依据、法条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协调、动产与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方面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为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之研究。主要从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抵押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解决的角度对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进行分析研究。第四部分为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之研究。从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以及适用的构成要件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第五部分为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比较法研究及我国立法的完善。首先对德国和台湾地区有关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和观点进行研究,再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说明,在参考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对于我国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