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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中国开始进入反垄断的时代。《反垄断法》在预防、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反垄断诉讼制度之一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实现反垄断立法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私人诉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学界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研究又相对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愈义。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着重细化了案件审级、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快速发展,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最终促进我国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笔者希望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充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重在诉讼程序方面进行评析,如管辖问题,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评析此司法解释的优劣,找出现行规定的空白,进行完善。本文主要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现状为研究起点,基于对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梳理,对域外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分析与借鉴,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再进行相关的理论完善。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相关问题进行文献综述,梳理完整目前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概念,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功能和模式,介绍反垄断私人诉讼的三个功能和三个模式,以便更深入的理解反垄断私人诉讼。第三部分开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垄审理因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原告资格、管辖权、举证责任、私人诉讼程序与反垄断公共执法程序的关系、损害赔偿等五个方面展开评析;第四部分将根据第三部分的解答,主要从第三部分介绍的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举证责任、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进行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