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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政法委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作为一种罪行记录,能够证明其人格曾经存在缺陷;如果再次犯罪,则证明该人恶习难改,主观上恶性较深,应受到法律、社会更严厉的制裁。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前科报告及前科保留制度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其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相悖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普遍不大。经过社会、家庭的帮教,他们完全可能洗去污点、重新做人。而对未成年人保留犯罪记录,极大阻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而对未成年人实行取消前科报告制度是可行的。但需要在该制度的构成要件、程序及效力等方面加以规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笔者通过全文中的六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介绍了前科制度的演进,进而阐明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定义。第二章是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基础,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理论基础,二、现实基础,三、法律基础;意在阐明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第三章是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实体要件,主要囊括三个要件:一般要件——“罪行范围”,明确如何界定“轻罪”的范围;形式要件—“考验期间”,初步构建出“适度”、“灵活”的考验期限;实质要件—“主观悔改”,强调要注重未成年犯内在观念上的真正悔过。第四章是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起诉、管辖与裁定、送达。笔者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在整个诉讼程序体现出“简易”、“快捷”的宗旨。第五章是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一、犯罪记录消除说,二、法律评价改变说,三、前科报告义务免除说;笔者采用折中主义原则,在借鉴上述学说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诠释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法律效果的具体含义。第六章是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设置专门对未成年犯的考察教育机构,二、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专门管理制度,三、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四、完善有助于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保障机制。作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未成年人在自身轻罪记录消灭后,更好地适应社会、改变人生;使得我国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更具操作性和适当地超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