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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中简称“决定”),旨在化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之间的矛盾,以增强公平性,同时也为促进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正常流动创造条件。在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选择从体制内走出去或到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然而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从实践的角度看,制度虽然“并轨”了,但养老待遇似乎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并轨”——制度间待遇差距还不小,当前的制度效应表现仍不是十分“公平”。本文研究主要是基于需求层次理论、公平理论,结合江西省养老制度“并轨”实施后GC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计算数据8061条,及GC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数据25285条为基础,利用SPSS 19.0统计分析软件对排除干扰自变量后进行岭回归,分别建立“并轨”后影响养老待遇的因素模型,并模拟公职人员在改革时点上年满35至45岁的群体进入企业后的养老待遇替代率的预测及比较分析得出:尽管“并轨”已正式实施,但受养老金计发政策的影响,对于部分高薪酬的公职人员正常流向企业单位是存在较高养老待遇损失风险的,而对于收入中、低的公职人员流向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仅仅从保障基本养老待遇平衡的基础上,企业应至少给予其原薪酬收入的1.14至1.26倍的薪酬标准,并按该薪酬水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企业招录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出人员应在划定薪酬水平时应积极并妥善考虑的。本研究在定量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减税降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员工养老保障、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奖励机制,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等薪酬平衡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