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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普法教育的加强,公民对权利的认识和维权意识逐步提高,权利主体在自己权利受损后,结合中国社会历来“厌讼”的背景,通常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利范围明确的情形中,行为人的维权行为有参照标准,超过权限范围就应该受到相应的评价;在权利范围存在争议的场合中,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难免会为了自己权益最大化,而损害到相对方的权利,这种过当的行为应评价为民事领域的维权纠纷还是刑事领域的敲诈勒索罪,司法实务界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理论界多年探讨也未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但二者更倾向于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过度维权行为进行出罪处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切更应该在明确的规则下运行,对过度维权行为“一刀切”出罪,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本文持待定说观点,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综合学界观点对过度维权行为下定义,得出过度维权行为的特征:有因性、手段威胁性和权利主张的过当性,过度维权行为中,争议较多的有消费类过度维权、上访类过度维权和近年来数量增多的债务纠纷类过度维权,所以本文选择这三类维权类型,罗列出相应的典型案例,总结争议焦点,并得出同一案件前后反复变更罪名和同案异判等司法认定现状。第二章,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容易混淆的点主要是行为人是否有权利基础、向媒体曝光等维权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具有威胁性要挟性的胁迫性行为,高额索赔是否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本章重点分析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胁迫性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章,学界界定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通常是将权利基础、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等重要要素进行排列组合,本文采用的是将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结合来界定二者。首先,将权利基础分为权利基础范围确定和权利基础范围不确定两种情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上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要挟性,进而得出二者的界限;其次,本文所持观点是待定说,即不认同对过度维权行为统一入罪和出罪的观点,认为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对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进行刑法规制,所以进一步从权利行使有界限,被害人的过错不能完全免责,侵权人的权利也应受到平等保护三个方面来分析了过度维权行为入罪的法理基础。第四章,在消费类过度维权、上访类过度维权和债务纠纷类过度维权三种主要争议类型中,运用前文得出的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分析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情形是否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对前文所列举的典型案例结合论证结果进行分析,进一步巩固笔者的观点,即过度维权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受到刑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