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 导论部分揭示了研究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意义、方法和拟突破的内容。各国的船舶抵押权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同,船舶抵押中涉及的法律冲突极为复杂,远非“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这条简单的冲突规则能够解决。根据“主题关系相对性原理”,针对特定问题,对典型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中外相关判例进行实证研究有利于理清船舶抵押中多元的法律冲突,有利于促进船舶融资。 第一章“船舶抵押权概述”,探讨了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法律渊源和历史。船舶是动产,船舶抵押制度的创设不是因船舶被视为不动产,而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进行船舶融资的需求对法律的突破。国际社会对船舶抵押权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各国的相关规定可概括出一些共性的认识,即不移转船舶的占有、从船舶销售收入中优先受偿。民法学界关于抵押权的性质主要存在“物权说”、“债权说”和“折衷说”,“物权说”是通说,赋予抵押权以物权性,能更好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便利融资。船舶抵押权理当是一种物权。与民法中的抵押权相比,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设定和效力方面都显示出特殊性。船舶抵押权也不同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根据不同的标准,船舶抵押权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论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有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成文立法,国际社会也制订有相关的国际公约。船舶抵押权的最初形式是“冒险押船贷款”,但相比于冒险押船贷款中的债权人,船舶抵押权中的债权人能得到更可靠的利益保障,其替代前者乃是必然。 第二章“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详细阐述了船舶抵押权设定和效力的法律冲突。在设定主体方面,由信托受托人或代理人持有抵押,成为抵押权人是船舶抵押贷款的普遍实践,但各国立法对船舶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立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司法造成一定的困惑;在设定客体方面,各国就建造中船舶能否设定船舶抵押有不同的态度;在设定方式方面,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之分,从法律层面讲,在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中采哪种立法主义,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和贯穿于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