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化产品主要是指数据、软件、视听产品、电子图书等可数字化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或服务。传统上,这类产品具有有形的物质载体,被归类在货物范畴,应征收关税。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跨境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传输,海关难以对其进行海关估价和征税。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首次提及相关议题,但由于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质引发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即归类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抑或是知识产权贸易。这一问题进而导致其适用贸易规则的争议,即适用WTO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这类产品的海关估价问题,由于《WTO海关估价协议》要求被估价的产品必须是有形的,因而也难以解决。加上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难以达成共识,在WTO框架下相关议题长期滞后,1998年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通过的电子传输免税备忘录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数字化产品免征关税的现状维持至今。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的拓展对世界经济秩序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如许多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都有与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产品贸易相关的条款,G20/OECD推动的BEPS行动也将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列入行动计划。各国也在调整本国税制以适应这一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更突显解决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数字化产品贸易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关税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各国力攀全球IT价值链高端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及消费税征收问题拉开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领域竞争的序幕。同时,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加快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研究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争议焦点问题;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以及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最后就本文研究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在WTO框架下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核心,即数字化产品的分类问题和此类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法律依据,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