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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鼓励和引导,国内的综艺节目市场迎来了它的春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持续扩大,主要以引进国外的综艺节目为主。若以前的韩流形式是电视剧的播放权引进,现如今则是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与本土化改编。在各电视台争相引进国外优质综艺节目模式的过程中,有些制作商为了减少购买斥重金从国外买入成熟版权的压力,走上了直接照搬照抄、克隆已有的电视节目的道路。由于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电视节目模式常被纳入思想范畴,因此我国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性质,无法遏制这一抄袭模仿之风的蔓延,致使国内以及国际上的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这样下去,只会打消创作者的积极性,助长抄袭之风,降低我国文化产业的创造力,进而走向文化山寨大国之路。我国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远远滞后于电视节目产业的发展,单靠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全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必须尽快提上日程。本论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讨论。本论文首先概述了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和特点,通过比较各国对电视节目模式作出的定义,总结出本论文论证依据的概念,并提炼出电视节目模式的特点,为其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做铺垫。其次,通过分析案例,介绍了国内外的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并初步分析电视节目模式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再者,分析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含义及特性,通过论证著作权符合这些特征,得出电视节目模式可受著作权保护的结论,并给出了改善著作权保护的建议。然后通过对比目前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总结现有的电视节目模式判断标准,探讨了构成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的标准。最后,比较了著作权法和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模式,分析各自优劣,并探讨了我国应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