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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前的胎儿,虽不是法律上的人,但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是早期的人,而不是物。胎儿必将成长为人,胎儿是人的必然发展阶段,因此,为保护将来出生之人,各国一般都不同程度的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现代社会,由于风险因素的增加,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增加。然而各国民法,尤其是我国民法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并不完善,并不能为胎儿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由此完善胎儿保护的立法规定显得尤为迫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观察。这部分首先界定了胎儿的概念,然后列举了各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情况。第二章为胎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探讨。这部分首先介绍了胎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三大理论学说,分别为权利能力说、法益说、侵权责任说。然后在分析、评述各个学说优劣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解决思路:兼采特殊权利能力说和侵权责任说的优点对胎儿利益进行完善的保护——在胎儿身体健康受损而活体出生的情形下,用侵权责任说保护,因为胎儿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只有胎儿出生后才能表现出来,此时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已经转化为生而健康受损的民事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其他方面则赋予胎儿特殊权利能力,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章为具体权利及行使与保护。这一部分列举了胎儿依特殊权利能力说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分别为继承权、受遗赠权、依契约受益权以及受抚养赔偿请求权,以及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这部分也论述了胎儿健康受损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之后提出胎儿不享有生命权。第四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两个特殊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当出生”、“不当生命”和“不当妊娠”之诉。第二个问题是父母侵权问题。本文对不当生命之诉采取否定态度,对不当出生和不当妊娠之诉采取肯定态度并对其可获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论述。父母侵权问题,笔者认为,一般而言,父母不负侵权责任,但父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五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这一部分在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