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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破产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完善,影响到破产制度功能的运用和发挥。由于我国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实行破产制度存在起步晚、束缚多、经验少等不足,特别是认为破产法属于商法范畴,应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破产程序的启动只能实行申请主义,不能运用国家公权力进行干预,导致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未能实行强制破产制度。强制破产制度是指在法院执行债务过程中,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直接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由于该项制度涉及到案件的范围与来源、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以及与现行破产程序的关系等问题,需要加以探索与研究,才能对现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进行拾遗补缺,更好地解决现行《企业破产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及时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根据国内外的破产立法情况,结合多年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对强制破产制度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探讨。首先,分析强制破产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使得对这一制度有了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其次,通过对构建强制破产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社会价值、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等方面论述,说明构建强制破产制度是符合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的。然后,从构筑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尊重和珍惜现有的司法资源入手,对构建破产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构想建议进行理论探索,使这一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富有可操作性,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借鉴了当今国外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分析了强制破产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主要是:程序启动的独特性、破产对象的限制性、清算内容的差异性、程序开始的特殊性、主体资格的消亡性、接管财产的即时性、后续程序的相同性。第二部分,首先对构建强制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当前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即债务人不愿意申请破产,债权人不愿意或难以申请破产,单一债权人无权申请破产,“执行难”的问题无法根治,企业信用缺失问题难以解决,彰显法律价值的需要。随后,对构建强制破产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公民的接受能力、银行体制改革、破产管理人制度、产权交易市场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说明构建强制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第三部分,作者从构筑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尊重和珍惜现有的司法资源入手,提出了构建强制破产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想,着重对强制破产对象、债务人的民事权利、破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论证,使强制破产制度更加明确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