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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是目前在各国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其给人类生理和心理健康、动植物繁衍及生长、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危害。现今,在光污染防治领域处于立法前沿的国家主要有捷克、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犹他州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现在不同地区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光污染,尤其在东南沿海以及一线城市。但是现在对此污染的治理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很少,在法律层面可依据的主要有环境部门法的《环境保护法》以及民事部门法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仅有《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光排放做出调整。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从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和方便生活的角度制定光污染在照明、建筑设计、施工等领域的部分防治措施,并未有针对光污染进行系统防治的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中,光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呈现出系统性的空白,立法的空白使涉及光污染的案例在司法、执法案件中出现许多障碍。同时立法空白和制度缺失使得光污染对人体、生态平衡、公共安全及天文研究的危害难以得到防治。为此,诸多学者对其立法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形式上较完整的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包括立法依据、宗旨、原则、主要制度如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均未加以深入论证及细化。本文将对其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尝试构建具体内容。笔者将以法律责任理论为基石,做好环境法律责任理论的研究,再将环境法律责任理论运用于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之中,最后完成光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构建。法律制度是调整各项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的总称,光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需研究的内容也较广,但是鉴于本文注重实体权利义务的研究,对于责任制度的承担条件,即实现途径将不予论述。综上,本文最终将对其责任构成主要内容、具体责任形式进行构建。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应当性、违反光污染防治法律义务、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具体责任形式则包括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和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