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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速发展的经济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技的进步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风险投资正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之一。风险投资对法律有着相当高的要求,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同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也是大多数风险投资家在确定投资目标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国家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的情况下,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风险投资业,就要求东北地区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来规制地区风险投资。同时,这也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在此情况下,本文运用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学科原理,剖析了东北风险投资现状,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立法,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对于更好的发展东北风险投资提供法律支持的方法。本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述了风险投资的基本理论,风险投资因其含义的广泛性,所以至今在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在这部分文章首先介绍了国际、国内对风险投资的权威定义,继而,在我国风险投资权威学者成思危对风险投资给出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对风险投资进行了法学上的定义。其次,在对东北地区风险投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后,提出东北地区风险投资业在规制资本来源、退出机制以及激励投资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外鼓励风险投资投入机制的法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以及对风险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内容,以及我国现阶段南方地区规制风险投资的立法经验。最后,详细分析了如何构建东北地区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即建立东北地区风险投资的核心法律—《东北地区风险投资管理条例》,并对现有法律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为风险投资在东北地区的健康发展铺设了良好的法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