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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的海外贸易中,私人海上贸易是朝贡贸易之外的另一种贸易形式。本文拟对明代私人海上贸易进行较全面系统的探讨。终明一代,朝贡贸易与施行海禁并行,相辅相成,与私人海上贸易对立。总的来说,朝贡贸易和私人海上贸易是此消彼长,朝贡贸易由明初的鼎盛到明末的衰落甚至瓦解;私人海上贸易却随着海禁政策的松弛,由明初的分散、小规模的暗中进行而逐步发展,至明末甚至出现以郑氏海商集团为代表的大型武装海商集团。私人海上贸易在官方看来是“海盜”、“海寇”,实际上是商寇难分。嘉靖朝刑部主事唐枢说:“寇与商同是人也,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只要两国的边境有居民存在,就有商品交换的可能性,这是私人海上贸易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隆庆元年“部分”开放海禁,私人海上贸易蓬勃发展,但官方对此的管理仍时松时紧,至明末因武装海商集团的出现而达到顶峰。本文在前辈专家和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首先简单地对明代私人海上贸易存在并发展的原因作了简要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明以前和明一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私人海上贸易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明代造船和航海技术的进步又为私人海上贸易提供了优越的技术条件;加之沿海人民对海外贸易的强烈需求;再有明代海禁政策下,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的刺激。在这些有利因素的促使下,明代私人海上贸易一直存在并不断发展。文章的第二至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是在分析明代私人海上贸易概况的基础上,依据各个时期的标志性历史事件以及不同时期的特点,将之分为四个时期。明初(洪武、建文)(1368-1402)时期,为第一个时期,由于这一时期海禁政策格外严厉,而呈现规模小,分散进行等特点。第二个时期为永乐至弘治(1403-1505)年间,由于明成祖宽海禁,加之郑和下西洋的客观影响,私人海上贸易暗中发展。第三个阶段是正德、嘉靖(1506-1566)年间,由于西方殖民者陆续东来,加之正德三年“抽分制”的实行,明代对海外贸易开始有了真正的税收。此后,海商也可以在抽分后较自由地进行贸易,于是私人海上贸易半公开地进行。对于一直处于暗中的私人海上贸易,这是个机遇,故较快发展起来。最后一个阶段,隆庆开放后(1567-1644),海禁政策在实行了近200年后,“部分开禁”。西方殖民者在东南沿海从事中日、中菲的中介贸易,私人海上贸易蓬勃发展,并出现武装海商集团,甚至出现以郑氏为代表的“海上帝国”。最后,简要分析明代私人海上贸易对明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气等的影响,这对今天的海外贸易无疑可提供某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