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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判决生效后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必须移送监狱执行。而在这之前余刑1年以下的均可在看守所羁押。这一法律的生效导致近三年来监狱押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押犯总数增加的同时短刑犯比重大大增加。这给监狱管理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严峻的挑战。如何构建短刑犯减刑、假释的渠道,打通短刑犯监外执行“最后一公里”,激发短刑犯改造动力成为监狱工作的重点之一。而此前,针对短刑犯减刑、假释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2013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精神,联合发布了沪高法(2012)第542号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实施细则》首次将短刑犯的减刑、假释纳入了考量范围,打开了短刑犯获得司法奖励的大门,从政策上给予短刑犯减刑、假释的可能。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主战场,为了应对大量短刑犯入监所带来的监管压力,配合《实施细则》的落实,圆满完成短刑犯的管理和改造任务。2013年,监狱也在原有计分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刑犯刑期短、罪行轻的特点,对短刑犯狱内考评机制进行了修订,为短刑犯获得减刑、假释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制度上使短刑犯减刑、假释更具有操作性,使制度与法律政策相适应,从而真正发挥减刑、假释制度在短刑犯服刑过程中的激励作用。本文中,笔者作为一名在监狱一线从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民警,在多年的实践中,通过各类案例的分析和积累,总结了现有法律制度下短刑犯申报减刑、假释过程中遇到的考评周期过长、申报流程过于复杂、假释条件过于严苛等一系列问题,以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或原判刑期不满三年的短刑犯为研究主体,从法律解读、矛盾分析、制度完善等角度进行科学论述和理论探索,找出当下阻碍短刑犯获得减刑、假释的症结所在,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