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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的功能在于保证言论自由,协调社会秩序,舆论监督权力;但是作为社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表达个人自由意志的平台,在其担当表达工具、媒介的同时,难免会与另一些人的价值取向发生摩擦,亦很容易伤害到他人的名誉权。这是新闻监督的公权利与被报道者私权利的冲突结果,也是各国法律都必须面对的价值冲突。由于大众传媒侵权与一般名誉侵权不同,其主体多,受众广,对名誉的损害具有瞬时性、深远性和不可逆性,所以在前者的确定与具体的构成分析中有很多特殊问题亟需解决。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的特点分析及一般侵权要件的概括,然后参照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大体建构了大众传媒名誉侵权认定的逻辑基础,并从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性、主观过错五个方面分别讨论。从中找出大众传媒侵权认定中的难点,并就其中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的认定过程中特定对象的确定,社会评价降低的标准与过错认定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中间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与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大众传媒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以及死者的名誉保护问题。首先,界定了公众人物的概念,然后进行大众传媒环境下媒体权利与公众人物名誉权利益衡量。一方面,借鉴的外国相关原则,包括对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及“事实、评论分离原则”等的分析与评价,并结合中国实际讨论引进与适用的方法。另一方面,从公共利益角度与个人利益的取舍角度,结合我国相关情况把政治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限制进行对比讨论。吸收国外经验的同时,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希望对一般的名誉侵权纠纷的利益衡量有所启示。最后分析了死者的名誉权及其在大众传媒下的保护问题,并提出笔者一些见解。鉴于现阶段,马上通过立法来规制大众传媒领域的侵权问题并不现实,所以对于司法与法律运用领域的研究也很有意义。本文通过对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的认定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析,提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法,希望对法官处理相关纠纷有所帮助,并对将来的新闻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