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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日渐频繁,充分保障运动员合法权利的行使,加强对运动员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运动员肖像权、姓名权的商业开发,一类是运动员参加商业比赛。在中国,一方面,由于理论上难以突破运动员人格权的商业利用问题;另一方面,体育体制的特殊性造成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权利归属,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本论文通过对境内外运动员在从事商业开发活动方面的情况比较,从人格权、人格权商业利用、人格权及其商业开发权利的归属、人格权商业利用的价值等方面进行理论探讨,重点对国家队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的问题,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运动员签订合同的角度提出解决对策,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本论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境内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在运动员肖像权、姓名权商业开发方面,首先介绍历史沿革,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运动员管理单位对此类商业开发活动的管理方式,进而分析商业开发活动的优势和不足;其次以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案子为例,进行深入剖析,着重分析了目前境内在对运动员肖像权、姓名权方面的管理缺陷。在运动员参加商业比赛方面,介绍了境内对运动员商业比赛奖金分配的具体办法,以及运动员接受强制合同的情况。
第二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视野出发,对境外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进行介绍。在境外运动员肖像权、姓名权商业开发方面,着重对英国、美国、德国、奥地利等国的法院判例、体育组织实践等具体做法进行分析,并对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些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并简要介绍了境外运动员商业比赛奖金分配和接受强制合同的情况。
第三部分立足于理论探讨,简要介绍了运动员广告市场的成因后,从人格权与无形资产、人格权的商业利用、运动员的人格权利及其商业开发权利的归属、人格权商业利用的可转让性和运动员商业比赛奖金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四部分对境内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第一次从合同制度建立的角度,对其在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作用的发挥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