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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在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生态移民,其正当的权益和遭受的损失往往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不仅影响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建立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移民补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谁来补”(补偿主体)、“补多少”(补偿标准)和“如何补”(补偿方式和途径),是生态补偿中的三大核心问题,影响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移民生态补偿的效果,决定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成败。本论文首先对生态补偿理论和案例研究中涉及的概念、理论基础、补偿方法、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等进行梳理总结,探究上述问题的驱动因素。在此基础上,开展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结合影响因子矩阵分析和专家打分法,辨析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重点分析移民因搬离保护区而损失的各种生态系统服务(林牧副业、薪柴、水源等)和脱离传统生活环境下的社会资本损失,基于生态足迹理论和生态系统服务理论探讨补偿标准。同时,针对少数民族移民案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利用民族学理论,充分考虑民族传统生活、文化等方面因素对生态补偿效果的影响,提出有利于提高移民文化、生产和生活适应性的补偿途径和方式。为具体分析补偿机制的适用性,以内蒙古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乌拉特自然保护区)移民生态补偿为对象开展案例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对补偿的责任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提出建议。研究结果显示,乌拉特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补偿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政府,还应包括当地的采矿企业,并由此提出了由政府→移民的单向补偿向政府→移民←企业的双向补偿方案。补偿内容的缺失是造成移民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移民的生态贡献和移民的机会成本损失两个部分。经核算,生态移民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建议为36998元/人,上限建议为44546元/人。其中,基于生查系统服务变化的补偿建议为18262元/人,基于生态足迹变化的补偿建议为25810元/人;基于市场价值法移民固定资产等直接损失的人均补偿标准建议为1424元/年;基于生活成本增加的人均补偿标准建议为3455元/年;基于机会成本损失的人均补偿标准建议为13333元/年;基于社会资源损失的人均补偿标准建议为524元/年。补偿方式包含资金、实物、政策、智力和文化多个层面,满足移民的多方位需求。在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上,将移民生态足迹与本地生态足迹的差值作为补偿依据,以当地人均生态足迹效率作为补偿基数,既客观反映出移民对当地的生态贡献,又客观体现地区资源利用效益和经济水平差异,是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创新;在补偿方式上,综合考虑移民心理特征、民族特征和文化特征的补偿方式,可契合少数民族移民不同的补偿需求;在生态补偿效果评价上,将接受技术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 TAM)引入,从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两个角度评价生态补偿实施的效果和程度,是生态补偿评价机制的新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