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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增大,国际社会步步紧逼,新型技术手段让知识产权侵权规模化、复杂化的情形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应对,不仅通过民事与行政手段对著作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还发展形成了一套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但是,目前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依旧跟不上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时代发展需要。其中,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层面的罪名体系设置、犯罪构成描述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以及司法层面的民刑衔接不畅问题尤为突出,成为了阻碍我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块绊脚石。本文将分析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司法的现实问题,剖析其形成原因,并通过比较研究域外立法例与司法经验,尝试为解决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缺陷以及民刑衔接不畅问题寻求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与司法现状的总结,并提出了现阶段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第一节总结了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演进阶段,系统地回顾了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发展,梳理了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以及刑事司法审判模式的演变。第二节对近十年的著作权刑事案件进行了实证研究,总结出关于著作权刑事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成非均衡性增长,法院审结著作权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下降,著作权犯罪两个罪名实际使用数量相差甚远。第三节提出了现阶段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发展面临的障碍,即本文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立法层面的不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著作权犯罪之犯罪圈划定与罪名设置存在缺陷,著作权犯罪之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过于狭窄,著作权犯罪之未完成形态缺乏规定。司法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著作权民刑交叉诉讼中的民刑衔接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著作权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选择,以及著作权刑事保护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与分配问题。第二章是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理论选择,梳理与探讨了本文著作权刑事保护研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第一节在梳理犯罪的“二次性违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论述了该理论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支撑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该理论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与司法的理论指引。第二节详细介绍了“刑事侵权二分论”,并论述了该理论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补充理论的合理性,以及该理论对著作权民刑责任衔接与分配之制度构建的具体指引。第三章是对域外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考察,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节梳理了主要国际公约中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规定,总结了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考察范围包括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对世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领域影响较大的其他国际公约。第二节对域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刑事立法进行了详细的考察,考察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考察的重点内容包括:域外各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的发展、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范围、对著作权犯罪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要求以及在著作权刑事立法中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另外,对英、美两国的著作权刑事司法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分析。最后,对比分析我国与域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之异同,得到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重要启示。第四章是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完善所提出的建议,提出要构建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著作权犯罪体系。第一节论述了应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犯罪罪名体系,提出应在划清著作权刑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对著作权犯罪的罪名进行适度的增设与调整,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第二节对著作权犯罪之犯罪构成描述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主要有:主观方面,放弃“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客观方面,增设与调整犯罪行为——增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行为、增设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犯罪行为,但应谨慎考虑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行为的入罪问题。第三节是对著作权犯罪之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认定、处罚进行了探索。该节厘清了著作权犯罪的性质,认定著作权犯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且包含数额犯,在评述了现有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论述了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依据与成立条件,认为当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四种行为在满足扩张后的“情节严重”的前提条件下,具体实行行为的开始“着手”但“没有既遂”之时,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未遂。此外,本节还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与中止形态的存在与成立条件进行了讨论。最后,初步讨论了应如何对著作权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进行处罚。第五章是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完善所提出的建议,提出了应加强著作权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之民刑衔接的建议。第一节针对著作权民刑交叉诉讼审理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认为由于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自身特殊性,普通民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审判模式并不适用。当著作权民刑交叉案件在不同审判机构被同时提起时,应采用“先民后刑”的审判模式:中止刑事诉讼,先处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后,再在此审判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刑事诉讼;当案件在“三合一”审判庭中被提起时,应采用“按阶段”审理的审判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事实,区分适用刑事与民事规则。第二节针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中刑事责任的民刑衔接提出了建议。首先对传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反思,认为应适度打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严格分立、不能转换的立场,有限地承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灵活的转化空间。其次,分析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正当性,认为其正当性源自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威慑功能契合刑事责任的遏止功能、其报应功能契合刑事责任的制裁功能。最后,对著作权刑事保护民事责任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实现路径进行了探索,并得出初步结论:在轻罪范围内宜允许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进行质的转化,重罪范围内宜允许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进行量的转化,但需保证民事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的单向性和法定性,宜允许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减免部分刑事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