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网约车在市场上出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约车的出现,也与出租车行业产生了较大的竞争与冲突。如何对网约车进行监管,是否该对网约车实行与出租车同样的监管措施,成为中国学者们思考和热议的命题。美国的波斯纳法官通过判决Uber一案,承认了网约车在美国的合法地位,认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类似于猫不同于狗,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营手段,不应该采取相同的监管措施。美国的其他州也大多是对网约车持认可的态度,对其采取了较为独特的监管方式,而在中国,虽然也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是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却与对出租车的监管措施大同小异,这无异于混淆了这两种事物,否认了共享经济的存在。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监管采取的措施也参差不齐,在中国,网约车总体上处于一种不被认可的局面,这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理念,也无益于网约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的理论分析,对波斯纳法官的态度分析,以及对美国对网约车的监管措施分析,探求中国网约车监管措施的不足,力求找到中国对网约车监管的缺陷,并为此提出建议。由于网约车是一种较为新兴的事物,国内对网约车监管方面所做的研究并不多,有一些对此有兴趣的专家学者写过文章,但是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暂行办法”发布并实施之后,各省市也纷纷出台了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条例。国内一些学者针对该“暂行办法”以及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展开了一些研究,指出了该网约车监管新政的一些缺陷,并且提出了完善意见。国外对网约车监管的研究也是处于较为初期的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理论。笔者在写作的过程中,阅读了一些学术论文,查阅了一些关于国外对网约车监管的措施,以期对我国国内的网约车监管提供借鉴。目前来说,中国是网约车使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虽然网约车满足了乘客最新的乘车体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但是网约车在中国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还将分析一下我国对网约车的立法现状以及一些地方对网约车的监管措施,从现实出发探究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与传统出租车之间的矛盾,从中窥探出我国网约车监管的不足,为日后为网约车更好更快的发展提出建议;最后适当展望未来网约车的发展趋势,如果中国出现了类似于美国那样的网约车案例,法官应该如何做出判决。笔者拙见认为,法官仍旧应当做出出租车公司败诉的判决,原因是政府允许网约车上路运行并无不当,网约车是新生事物,政府没有义务为出租车公司扫清竞争的全部障碍。然而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法官在作出出租车公司败诉的前提之下,应该要求政府履行适当的义务。本文主要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从宏观角度介绍共享经济之缘起以及与传统型经济模式的不同,第二部分是介绍了网约车的一般原理,以及网约车与共享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两部分都是宏观层面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一个概括性的介绍。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介绍美国对网约车的态度和监管方式,以波斯纳法官对网约车的判决为例,总结美国网约车监管的看法;并且分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哥伦比亚特区这三个地区对网约车的对驾驶员、车辆、交通网络平台公司的不同监管要求,总结美国对网约车监管的相同之处。第四部分落地中国,看一看中国中央对网约车监管的立法情况,地方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为例,分析中国对网约车的监管情况。并且从譬如滴滴Uber合并,并未事先申报,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滴滴与美团在无锡展开的价格大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分析网约车所面临的的新挑战,从中找到我国对网约车立法的漏洞,并且针对我国国情,适当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