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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世界发达国家所经历的住房实践表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解决,还需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一定帮助才能解决。通过多元化的住房供给渠道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必然和有效途径。在住房供给主体多元化中,政府的公共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对市场住房供给主体负有调控、监管及克服市场失灵之干预之责,即有责任建立一个供求相对平衡的住房市场;其二,政府本身又是住房供给主体之一,即负有为社会中低收入者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保障之责。住房供给主体多元化,主体之一是向社会提供完全商品化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主体之二是指向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性住房即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政府,主体之三是指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特定群体及其团体。住房作为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分配)、使用都具有其特殊性。建国以来的40年间,国家对城镇居民实行长期的、近乎无偿的政府单一供房模式。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开始改革,住房问题逐步进入商品化、社会化的时代。但在住房制度改革上过多地注重了住房的商品功能,过多地强调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忽视了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城市中越来越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相当大的群体其居住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世界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住房建设特别是住房保障方面的做法与经验进行了综述,而后对我国建国以来住房政策演变过程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住房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概念及实行住房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从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研究入手,论述了政府的住房责任,最后,就政府对不同的住房供给主体所应负的责任分别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供给主体多元化中的政府责任。本文对经济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美、英等国家和新加坡、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住房建设进行综述和分析,并作出总结概括。然后对建国以来我国住房政策演变过程,特别是对近20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调查,目前国内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分配体制转换造成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极大失衡;二是货币化分配不到位,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与市场房价脱节,过快增长的房价导致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引发严重的社会不满;三是基本住房保障严重缺位。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的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够突出甚至出现缺位,集中表现为保障性房源普遍短缺,保障性住房总体覆盖面小,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等;四是过度地注重了住房的经济发展功能和商品功能,而弱化了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住房建设进行综合的、系统的研究,阐述了政府在住房供给主体多元化中的公共责任,即政府既是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主体,同时又对提供普通商品房的市场负有调控和监管之责。在住房建设中,政府有责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定住房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建立住房产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克服市场失灵和市场机制的缺陷;正确区分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突出和强化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力度;建立严格的住房保障制度,维护住房分配的社会公平性。在住房问题上,政府的公共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所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推进住房建设上,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应机械地照搬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经验,一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住房政策也不能因循守旧、一成不变,而应该根据不同国情、不同社会发展时期所面临的不同情况,立足实际,深入研究,全面分析,综合比较,因地制宜,切实履行好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