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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然而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我国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本文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涵义、机能、价值诉求等内容的重新解读,主张将刑事违法性作为成立犯罪的第一个要件,将社会危害性作为成立犯罪的第二个要件的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统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全文近六万字,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现分述如下:
引言:引出本文论题。
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历史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分别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以及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历史考察,以资对我国今天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有所借鉴。
第二部分,社会危害性理论之研究现状。在这一部分,笔者从我国当今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辩护两个方面对我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以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础。
第三部分,社会危害性理论之重新解读。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重新解读:首先,对社会危害性的涵义进行重新解读;其次,对社会危害性的机能进行重新解读;最后,对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诉求进行重新解读。从而,重新科学地确定了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第四部分,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之提倡。在这一部分,笔者对我国犯罪的成立机制进行了重构,提倡建立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即主张将刑事违法性作为成立犯罪的第一道过滤网,社会危害性则是成立犯罪的第二道过滤网。
结语:总结主旨,结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