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历史上的房屋拆迁立法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曾得到被拆迁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侧重开发模式并与政府土地财政目标结合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也推动了房屋征收立法进程。《征收条例》的出台,为均衡配置房屋征收的保护与发展双重目的奠定了基础,应包括三方面:“全面落实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保障其基本人权;重点完善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促进机制;建立被征收人共享发展成果的补偿机制。”《征收条例》推动了房屋征收立法从规则到原则的技术进步,初步确立了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原则与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则为征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贡献了法律保留原则。被征收房屋承载的“居者有其屋”属性,在我国加入并批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升华为国际人权法上的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上述四项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已经或将会推动我国征收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在推动《征收条例》出台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关征收条款的争论,揭示了房屋征收制度的公私法交叉属性。房屋征收作为依法剥夺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活动与制度,主要目标在于取得征收范围的土地,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创设物权的私法效力,该效力在补偿确定时发生。公平标准决定了“市场”而非“行政”主导征收补偿的完成,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具备平等、自愿的私法属性。公共利益的个性决定了房屋征收的类型化。作为推动公益事业建设的一般征收,为确保其目标达成及践行征收公正原则,应有用地人的参与,由其启动征收程序,承担补偿义务,而征收补偿的私法属性,则要求协商方式主导征收补偿的确定,行政或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当基于补偿的私法属性设计。特殊征收类型中,包括“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区段征收主要以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为目标,而扩张征收类型,则是房屋所有权人为避免一般征收范围过大的损害而启动的房屋征收。为推动法定公平补偿标准的落实,被征收房屋的财产范围应当显化其土地因素。在被征收房屋财产价值的确定机制方面,应当坚持法定的市场价格法,同时以《征收条例》的调整为契机,探索第三方评估之外的自我估值与市场交易方式。功能主义的征收补偿理论及房屋征收公正原则,共同揭示了公平补偿标准的不足,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已有的“留地安置”、“金包银”、“地票”模式等行政创新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被征收人共享土地发展权益的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