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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劳动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以追求劳动关系中的实质公平为目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充分体现着劳动法的社会法品性。在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应当保证劳动关系的双方能够自由平等地进行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市场化的深入又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的情况,国家需要介入其中以有形之手维持实质公平。在劳动者被动结束劳动关系后,其生存利益遭受损害,国家通过规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丧失工作的财产损失,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还能够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解雇限制作用,稳定劳动关系。我国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适用范围扩大,对高收入劳动者的计算标准进行双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就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水平偏高,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参考外国立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实有必要。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经济补偿金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其中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性质界定和相关概念的辨析。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性质界定时,本文在介绍《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所形成的四种观点以及对《劳动法》所提出的改造要求后,在与其他三种学说进行比较之后,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通过与典型国家的比较分析出我国当前价值取向过度倾斜保护劳动者,在进行原因分析并指出其后果的基础上,得出我国价值取向应是统筹兼顾、适度倾斜。第三部分在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后,把经济补偿金制度分为三个部分:适用情形、支付标准和法律责任。在对各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后,结合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以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应有的价值取向为指导,以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为基础,分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完善的思考。在适用情形方面,应当区分劳动合同的类型设定经济补偿金、完善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经济补偿金适用、取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区分用人单位的过错与否设定经济补偿金。在支付标准方面,应当综合劳动者的年龄与工作年限作为计算标准、统一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进行限制、提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水平、完善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完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规定、明确加付赔偿金规定的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