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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国企改革的需要,寻求通过破产解脱困境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破产法立法的缺憾和法条内容的滞后所带来的破产程序操作的混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现行破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出台一部全面、细致、高效的破产法典式文件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我们国家也积极回应社会对法律的基本要求,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取代了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对于企业破产的规定,至今施行已经一年多了,在实践中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薪酬及破产管理人的制约等问题存有争议。因此,对破产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充分的探究,并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无疑是一项富有建设性和实践性的基础性工作。本论文包括序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又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序言简要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视角和研究重点。正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起源以及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正文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当今国外两大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例,比较其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异同,探求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借鉴与启示。正文第三部分主要以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为分析重点,从我国现行规定与实践存在的冲突中得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认选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选任途径等方面。正文第四部分以破产管理人薪酬管理制度为重点。结合国外破产管理人的一些基本做法,提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的一些建议。正文第五部分以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为分析重心,重点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中存在的主体缺失、缺乏对人民法院权力的约束机制以及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