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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是行政强制权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利用法律手段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此推动法制建设的进步,最终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进行了认真的考察和详细的论证,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能探索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方法。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于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是一种行政强制权,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力使用对象的法定性、武器使用行为性质的双重性、使用武器时机的紧迫性和权力行使力度的有限性。要坚持权力与权利相平衡、权力与职责相一致以及权力与权益相匹配的价值取向,只有统筹兼顾、适度平衡上述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解决当前执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任何偏重一方而忽视其它方的做法,都是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基础的。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该《警械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武器使用权,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内部纪律的制裁。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殊权利,人民警察在行使武器使用权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和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之间努力寻找合适的平衡点。此外,警察自身的安全也应该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在开枪判断标准的问题上,美国的“合理的确信”规定对我们是有借鉴意义的。在完善人民警察武器使用制度方面,加强用枪方面的法律完善、加强对民警实战射击能力的培训以及加强民警涉枪案(事)件和媒体的沟通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