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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进行是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过程,这决定了民诉法“私”的色彩将极为浓厚。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型向当事人主导型转变的进程中,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便成为制度转变的应有之义。协议管辖赋予了当事人通过合意选择双方共同意愿的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利,是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的体现。这种程序的选择不仅弥补了法定管辖的不足,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侵蚀,而且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减少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两便”原则的实现。2008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对一些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做出较大调整,但对协议管辖制度却未有改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管辖矛盾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仍未得到解决。因此,完善协议管辖制度亟不可待,且实际意义重大。本文从协议管辖的理论基础着手,试图找到制度设置的最基本价值标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具体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国际条约立法例,归纳出各自的特点,通过合理借鉴,完善我国制度。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意思自治原则、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三个方面论述了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明确协议管辖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需要遵行的宏观方向和修改准则。第二章,梳理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及国际条约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立法例,归纳出各自特点,比照我国立法情况,整理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借鉴之内容。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特点,找出缺陷,从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两个方面对明示协议管辖提出完善建议,并以单独章节阐述了默示协议管辖应予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安排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