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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化,商业贿赂亦跨出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跨国商业贿赂给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已成为国际公害。毋庸置疑,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因此,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并在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法律规制体系,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尝试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和面对的困难,运用刑法学有关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阐述了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认为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主要有:目的的特定性、行为的涉外性、主体的复杂性、侵害客体的多重性。同时分析了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严重危害。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新加坡、芬兰等在反跨国商业贿赂领域成效显著,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概况,以及较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反商业贿赂犯罪的成果和规定,以期通过对比研究,为我国建立健全的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提供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本部分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商业贿赂规制的立法现状入手,研究和发现我国刑法在预防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建议。问题主要包括:作为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制裁的刑事法律规范,《刑法》中未确立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地位,并且在该类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要素和刑罚设置上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同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相协调,给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诸多不便。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在罪名体系方面,建议确立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中独立的地位,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以及“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方面,扩大“贿赂”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增加贿赂犯罪的行为方式,将刑法防线前置;在刑罚设置方面,完善包括财产刑、资格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均衡行贿和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取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