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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诉讼竞合,是各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是各国立法与司法管辖权扩大化以及管辖规定多样化的必然结果。国际诉讼竞合虽然可以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使当事人获得必要而充分的司法救济手段,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选择,但是,国际诉讼竞合更会危及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也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促成当事人挑选法院,利用国际间平行管辖权而滥用诉讼,以及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诉讼疲于应对的不公正现象。更重要的是它可能导致法律的实质不公正,造成国际司法混乱,使法律丧失在当事人心中的权威和正义。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方法,这也是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国际诉讼竞合,其含义是未决的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案件,不同国家对其有不同称谓。因为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概念尚无统一标准,而且各国在国内立法及法学学说的认识上也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很难界定不同国家间的“国际诉讼竞合”。由于规制对象尚未有统一界定标准,因此,若想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消除或规制之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本文先从国际诉讼竞合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通过对国际诉讼竞合规制途径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探讨,希望得出规制国际诉讼竞合的有效且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途径,也为完善中国立法做出一点贡献。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法,首先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中的标准,对国际诉讼竞合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对规制国际诉讼竞合的理论学说进行探讨,并着重对各国及国际公约的规制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出评价。进而对中国现行国际诉讼竞合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诉讼竞合的解析。该部分对国际诉讼竞合做一整体介绍,分析了它的不同称谓,以及不同称谓背后反映出的不同认识和理解角度。而后,对国际诉讼竞合的成因做出逐步深入的分析。由于管辖权制度是各国国内法规定事项,因此,各国普遍对内国管辖权极力扩张,导致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