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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革新,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与日俱增。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疗纠纷的诉讼案由、赔偿标准、鉴定模式二元化制约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和效率。《侵权责任法》的颁行终结了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和赔偿标准二元化的历史,但是医疗鉴定制度并未发生改变。因此,目前我国医疗鉴定仍呈二元化的局面。现行的“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之道。全文综合运用文献调研法、案例研究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围绕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展开论述。除了绪论和结论外,文章分为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模式,总结了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形成原因,阐述了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面临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协调与统一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模式两种鉴定模式的研究,笔者认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侵权责任法》均要求对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进行协调与统一,在总结、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及江苏、上海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协调与统一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医疗鉴定机构设置的中立性、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认定、鉴定程序、鉴定内容、鉴定文书的完善,鉴定意见质证与认证制度的健全。协调与统一医疗鉴定模式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结束医疗鉴定二元化的局面,适应《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医疗纠纷审判的需要。完善两种医疗鉴定模式的不足,吸收两种鉴定模式的合理成分,在协调与统一过程中构建一个更为公正、透明、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医疗纠纷诉讼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