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国际私法这一学科诞生以来,诸多法学家在这一学科领域内呕心沥血,为这一法学学科的发展做出来卓越的贡献,同时也推动着整个世界法律秩序的完善。弗里德里希·K.荣格是美国冲突发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其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即便此时《第二次冲突发重述》已经问世,但荣格从未停止对法律选择方法的批判性思考。作为一篇法学理论述评文章,本文的第一部分对“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的产生进行了介绍,荣格幼时的生活环境以及美国冲突法革命期间混乱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促使荣格提出了“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接下来是对荣格“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主要内容的介绍。荣格在国际私法一般课程(General Cours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中在对传统法律选择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对实体法方法进行了考察,为了更好地帮助法院判决涉外案件,通过总结学者理论、法院实践、立法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该方法的内容大致可以总结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是选择性冲突规则,这种规则能够使得法院为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和实现特定的社会效果进行法律选择;第二是法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选择他们认为在实体上更可取和更为“正义”的结果;第三部分是如反致、公共政策等各种逃避手段的使用,荣格认为在面对如较差的外国法或是损害本国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逃避手段避免产生不好的适用结果;第四部分是提议法院、立法者创制新的、特殊的实体规则来裁判涉外案件,如统一实体法。此外,荣格还提出了实现其法律选择方法的路径,包括创建新商人法、适用更好的法以及制定选择性冲突规则。其中创建商人法因其私人性质不必过多规制,但适用更好的法因其涉及到对规则内在价值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定指导,制定选择性冲突规则本身作为“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的实现途径,也可以为适用更好的法提供助益,这一途径的核心在于对选择性冲突规则的范围加以明确的结果导向,再由法官在具有结果导向的竞相适用的规则中选择最终适用的法律。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选择方法,本文集中讨论了荣格“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第四部分即统一实体法或实体规则在美国法院的实践运用情况。经过在westlaw等美国案例网站上的搜索,除了斯托里在斯威夫特诉泰森案和温斯坦在“橙剂”案中存在制定和适用实体法的尝试,以及在1996年乔治娜诉安钦产品公司集团诉讼案件中存在相似的统一立法倾向之外,美国法院在涉外案件中的临时造法活动乏善可陈。传统法律选择办法的影响和对法官的不信任,使得统一实体法在法院判决中并不受青睐。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是对荣格“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的评价。荣格认为他所提出的“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具有诸多优点,如能使外法域的问题简化和合理、简化法官在选取准据法时的司法任务、保证最终判决结果的合理性等等。诸如西蒙尼德斯、马赛厄斯·雷曼等等一些学者认为荣格提出的“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丰富了美国冲突法理论,但也认为其方法存在过于重视统一实体规则、给予了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等缺点。本文认为荣格所提出的“目的论”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合理性,也并未如学者所说完全否定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智慧,倡导实体法方法完全代替传统法律选择方法或是给予了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虽然存在内在规则不明确的理论缺陷以及短时间内难以落实为成文法的外部障碍,但有“目的论”方法已在美国法院中施行良久的前三部分内容的铺垫,制定统一实体法或实体规则的最终目标是有望实现的。此外,荣格在对美国冲突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对冲突法学者提出了建议,认为不应该过于关注法律选择方法本身而忽视了方法的目的。荣格的“目的论”理论及其对美国冲突法学者的忠告体现了其宽广的胸怀,我国学者从中应当可以得到关于我国现行法律选择理论以及研究方法的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