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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国家先后颁布施行了《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一套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法律性质认定、归责原则、担责方式与赔偿标准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不统一甚至相冲突。譬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与现行法律不符、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设计存在公信力质疑、对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等制度缺陷以及对本应该由法律调整的医患民事关系做出了规定等立法问题;《民法通则》对医疗损害责任没有特别的规定,把医疗损害责任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等同对待;《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义务与过错标准,没有考虑医疗机构的类别、等级、医务人员的资质以及地区差别等因素对医疗水平的影响,而且对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在同一时期共存,同时施行,这就造成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局面,由此衍生出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的“多头鉴定”或“多轨制”等一系列问题。法律适用不统一甚至于相冲突,违反了法治公平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成本,激化了医患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医疗服务受医学发展进程、医疗技术水平以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影响,医疗风险始终存在,医疗效果难尽人意,医疗纠纷难以避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途径。因此,完善医疗纠纷法制建设,明确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通过对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医疗纠纷法制建设与法律适用原则的初步建议:第一,在法制建设方面,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条例》中与相关法律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侵权责任法》中“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过错标准进行具体化,充分考虑影响医疗水平的各种因素,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与赔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建议整合民事立法或者在即将制定的《国家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界定的原则、程序、办法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并统一人身损害鉴定法制,规范人身损害鉴定管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第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建议依照《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的有关规定,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遵循法律效力原则与案由选择原则,选择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通过对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性质的分析,提出了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二者竞合责任角度界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原则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