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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制度自1799年在英国产生以来,逐渐为各国所采用,并成为各国最重要的税收制度之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经几次变革,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标志着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治化。纵观企业所得税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每一次制度的变迁其核心是税收构成要件的变迁。在税法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要件就是税收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税收构成要件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我国传统观点比较笼统地把税收程序法方面的要素纳入税收构成要件中,对“应税”标准——构成要件认识不够深入。本文从税收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别介绍纳税主体、税收客体、税收客体的归属、税基、税率五个方面的一般理论,采取比较的方法借鉴国外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构成要件的理论,包括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美国公司所得税法中有关税收构成要件的理论和立法经验。重点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税收构成要件的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包括对纳税主体的界定、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所得的研究现状、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中收入项目与扣除项目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税率以及税收特别措施的法理分析等等。通过比较讨论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构成要件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衔接、与个人所得税的差异与衔接等问题,在实践的基础上拟提出促进其有效实施的设想和建议,包括制定《税收基本法》弥补构成要件一般原则规定的缺失、对需进一步完善的配套法规的建议、慎用税收特别措施、进一步完善与会计制度适当分离的模式等,并建议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尽快研究、解决、丰富和完善,形成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构成要件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