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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与我国新时期司法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密切相关的,该制度的问世,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讨论多年的“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开始出现。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后的美国社会问题频发,犯罪率居高不下,为解决司法资源匮乏的困境,检察官开始用协议的方式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后这一制度不断影响着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的发展,不少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辩诉交易进行了一定的吸收和借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念上与辩诉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还不能与辩诉交易相媲美,还难以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司法痼疾的根本途径;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举措;辩诉交易能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节约刑事诉讼成本;辩诉交易有助于强化刑事诉讼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现阶段我国也具有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具体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均体现了一种共通的协商性司法理念,都体现了对诉讼双赢格局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控辩协商的观念深入人心,为辩诉交易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刑事速裁程序为辩诉交易的确立提供了实践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诉讼观念在进一步转变;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配套与衔接,而且还要考虑与该制度相关的共生制度的设计与协调。中国式辩诉交易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模式,在辩诉交易适用条件、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都必须结合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情况,确保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应用。此外,还必须通过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辩诉交易的平稳运行,有效的辩护制度能保障控辩协商的平等性,作为辩诉交易制度“孪生兄弟”的沉默权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能让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始终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