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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是广大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而且是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于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充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强对其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第十三章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质就上指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只简要规定了四个条文,并未对其进行详细规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具体问题,主要还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物权法》的出台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与地上权、人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具有身份性、从属性、无偿性、无期限性和一户一处宅基地等明显的特征。新中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四个阶段,反映了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关于宅基地的取得、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等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鼓励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等都起着不可估量的基础保障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新农村的全面建设。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化弱化了其物权性;(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产权不清晰;(3)宅基地无偿使用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不明确;(5)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混乱。虽然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层面的原因,又有现行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而且还与行政执法不严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重要关系,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悖于物权从归属到利用以及价值化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物权发展趋势为导向;以中央的“三农”政策为指导;以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衡平为理念。在未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中,笔者建议取消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使集体土地的产权更加清晰;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流转制度、有期限使用制度和强制登记制度,从而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框架,有力地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