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他人日常活动信息行为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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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互联网出现以来,人类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信息的存储交换方式。这一变化使得信息在当今社会变得非常重要。个人信息的背后不仅仅承载了信息价值,更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机关合理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公司法人合理地利用个人信息,更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然而,任何事都具有两面性。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变得十分便利,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泄漏也比以往容易得多。鉴于个人信息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许多企业都恶性地收集个人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利用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更使得公民个人生活的宁静遭到破坏。由于个人信息被泄漏,公民个人随时能够被各种垃圾信息骚扰。更有甚者,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利用对象。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就显得颇为重要。本文从“李某、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切入点,对于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中出现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以期得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切实有效的举措。除了引言外,本文共有四部分构成,共计两万余字。其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件的主要情况的介绍。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争议焦点。通过对整个案件的梳理,得出李某、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务车乘车人的日常活动行踪”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手段”的界定、“情节严重”的界定。第二部分是对本案例有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是,明确刑法意义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及与相关类似概念的区分。其次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和刑事理论界没有统一标准的“非法获取”和“情节严重”进行归纳,提炼出对于以后案例判决以及理论界共性的适用标准。第三部分是本案例的分析与研究结论。首先,通过对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与个人资料的分析与比较观察,得出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李某、罗某非法获取公务车乘车人的日常活动行踪在定性上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其次,通过对于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罪方式的解读,主张李某、罗某采用非法的手段(即录音笔、望远镜、摄像机、定位器、密拍器等器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特征。最后,李某、罗某获取他人日常活动行踪时间较长影响了正常人的生活,符合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的某一量刑标准。综上所述,李某、罗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四部分是本案例的研究启示。针对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若干对策,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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