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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契约自由原则开始形成,并成为合同法的核心。契约自由作为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私法自治的客观要求,它使人们能够自由地缔约合同,从事经济活动,因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私法自治的过分推崇,契约自由出现了绝对化的倾向,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企业利用契约自由原则肆意侵犯社会公众权益,造成了对契约正义的践踏。为了克服契约自由产生的弊端,维护契约正义,各国法律开始规定强制缔约制度。发达国家的强制缔约制度发展至今,已经较为完善,然而我国的强制缔约制度却相对落后,也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基于此,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缔约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并突出了其重要意义,分析了其基本内容;其次,通过分析绝对的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弊端,分析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并指出强制缔约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二部分:强制缔约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强制缔约的概念,介绍了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重点分析了强制缔约的本质;其次,将强制缔约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介绍了强制缔约与格式合同、命令契约、预约的区别;最后,介绍了强制缔约的传统分类,并对各种分类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该部分首先指出强制缔约义务本身是一种民事义务,具有先合同义务的性质,进而得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同时又认为,该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次,分析了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探讨了其责任的范围。第四部分:我国的强制缔约制度及其完善。该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在立法上的诸多不足与缺陷,尔后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在于对强制缔约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对强制缔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指出强制缔约义务具有民事义务的性质,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综合考察我国立法现状的前提下,本文亦提出了若干点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