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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在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基础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存在着理论和现实的许多弊端。特别是在我国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由于乡镇财政的进一步削弱,政府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陷入困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革提供了契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前提,又是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和要求。农村公共产品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和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乡村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对我国突破传统的城乡二元制,建设和谐社会,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探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多元化已成为研究公共产品供给的必然趋势。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结构。目前,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应对其进行改革与重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要突破传统的以工农分治、城乡二元为基本特征的现行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逐步建立与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农业和谐发展相适应、以城乡公平和谐发展为目标的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本文旨在构筑与论证上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结构,建立一个适应和谐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为此笔者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历史、现状和原因,指出了供给主体单一是造成供给问题的根本原因。同时参考借鉴国际经验,并在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等理论的支持下,构筑了一个以政府为主体,企业、第三部门、农村社区组织参与的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结构。重点分析了各个主体的主要职责和相互作用。说明政府始终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同时其他供给主体的参与,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完善供给机制。